18.下列有關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B)人體試驗委員會是由具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之委員會,其責任在確
保試驗之正確性及科學之相關性
(C)人體試驗委員會應根據受試者所承受之風險,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評估進行中之臨床試驗
(D)試驗機構為審查藥品臨床試驗,應設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藥品臨床試驗之科學、醫
學或倫理資格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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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2713), C(798), D(423), E(0) #3062713
統計: A(421), B(2713), C(798), D(423), E(0) #3062713
詳解 (共 8 筆)
#58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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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389
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九條之一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105.04.14)
(A)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105.04.14)
(A)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B) 人體試驗委員會是由具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之委員會,其責任在確保試驗之正確性及科學之相關性 → 保護受試者權利、安全、福祉
(C) 人體試驗委員會應根據受試者所承受之風險,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評估進行中之臨床試驗


(D) 試驗機構為審查藥品臨床試驗,應設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藥品臨床試驗之科學、醫 學或倫理資格及經驗
→ 同 A
→ 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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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533
(B)人體試驗委員會:由具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之委員會,其責任在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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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198
| 法規名稱: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
| 第3條 | 五、人體試驗委員會:由具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之委員會,其責任在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與福祉。 |
| 第25條 | 1. 試驗機構為審查藥品臨床試驗,應設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藥品臨床試驗之科學、醫學或倫理資格及經驗 |
| 第28條 | 2.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
| 第87條 |
1. 人體試驗委員會應根據受試者所承受之風險,定期評估進行中之臨床試驗。
2. 前項評估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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