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房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時,有關取得日期之認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如為委託人,則以該信託契約訂定之日為房地取得日
(B)受益人於信託契約簽訂時尚未存在,則以信託契約簽訂日為房地取得日
(C)受益人於信託契約簽訂時尚未存在,信託期間轉為確定,則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房
地日
(D)受益人非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房地為信託財產者,則以追加之日為房地取
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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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9), C(19), D(4), E(0) #3334689
統計: A(47), B(29), C(19), D(4), E(0) #3334689
詳解 (共 2 筆)
#6333331
在信託關係中,房地產的取得日期認定依據受益人是否為委託人,以及受益人是否確定而有所不同。根據財政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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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為委託人:以委託人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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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以信託契約訂定日為取得日;若信託期間內追加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則以追加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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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以變更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轉為確定者,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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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333
(A)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則以該信託契約訂定之日為房地取得日:這是錯誤的。若受益人為委託人,應以委託人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而非信託契約訂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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