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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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27), C(2295), D(88), E(0) #371884
統計: A(162), B(227), C(2295), D(88), E(0) #371884
詳解 (共 10 筆)
#515494
第2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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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81
23條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 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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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364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O)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O)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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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749
(A) 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皆有管轄權,但有共同管轄之法院,依共同管轄法院有管轄權
(B)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跨連或散在數法院之法院皆有管轄權
(D)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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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027
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影響公安或公平。
二、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由再上級法院。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不得聲明不服 -
刑事:公安=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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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828
請問D應該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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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887
法條那兩項可以指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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