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 B(227), C(2295), D(88), E(0) #371884

詳解 (共 10 筆)

#515494

第2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64
0
#695681
   23條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          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2
0
#3739364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O)
(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10
0
#2950789
民事訴訟法§23Ⅰ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885749
(A) 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皆有管轄權,但有共同管轄之法院,依共同管轄法院有管轄權
(B)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跨連或散在數法院之法院皆有管轄權
(D)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5
0
#5074027

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影響公安或公平

二、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由再上級法院。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不得聲明不服 -
刑事:公安=移轉

2
0
#4216764
(B)§21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
(共 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325349
民事訴訟法 CH2  總則 法院  管轄...
(共 5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5141828

請問D應該要怎麼改

0
0
#5141887

法條那兩項可以指定而已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04256
未解鎖
補充民訴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共 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