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特殊教育法於民國73年12月17日公佈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特殊教育法由三十三條修為正五十條,其中在身心障礙類別第七類部分,由性格行為異常修正為嚴重情緒障礙,至今又修正為什麼?
(A) 性格行為異常
(B)嚴重情緒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
(D)嚴重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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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87), C(4251), D(118), E(0) #27863
統計: A(59), B(487), C(4251), D(118), E(0) #27863
詳解 (共 4 筆)
#6749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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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04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90944&k1=%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
102-01-23
增訂並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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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969
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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