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餐廳業拒絕、妨礙或故意逃避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抽查、抽驗或查扣者,執行 機關得處
(A)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五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 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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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 D(6), E(0) #77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