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依《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
輔導人員至少接受幾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呢?
(A)36 小時
(B)40 小時
(C)48 小時
(D)60 小時
統計: A(1469), B(3184), C(2058), D(219), E(0) #1995647
詳解 (共 10 筆)
依《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學生輔導法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nnnnnn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參考樓上摩友的內容

補充: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
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
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學生輔導法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
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老師三小時)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輔導相關的人18小時)
整理法規
輔導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 至少十八小時
特教
-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