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B)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C)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 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D)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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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 B(1765), C(312), D(116), E(0) #1712418
統計: A(641), B(1765), C(312), D(116), E(0) #1712418
詳解 (共 8 筆)
#2544053
屋頂平台為大樓建築之一部分,為建築物之存在及安全所必要而成為大樓之構成部分,並非獨立之物,自非屬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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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517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576 號 民事判決
要旨: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民法第68條定有明文。從物既非主物之成分,自為獨立之物。
故主物與從物乃獨
立二物的相對關係。
查系爭屋頂平台為大樓建築之一部分,為建築物之存
在及安全所必要而成為大樓之構成部分,並非獨立之物,自非屬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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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09
(A)民 68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房地是主物,所有權狀是從物
(B)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屋頂平台為大樓建築之一部分,為建築物之存在及安全所必要而成為大樓之構成部分,並非獨立之物,自非屬於從物。
(C)民 68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出賣房地,效力及於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
(D)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775 號判決,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所謂「處分」,包 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在內。又主物從物之關係,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 ,亦可適用。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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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834
(A)
民法 第68條1項: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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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從物非主物之成分,自為獨立之物。故主物與從物乃獨立二物的相對關係。屋頂平台為大樓建築之一部分,為建築物之存在及安全所必要而成為大樓之構成部分,並非獨立之物,自非屬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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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民法 第68條2項: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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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775 號 民事判決
民法第68條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所謂「處分」,包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在內。又主物從物之關係,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乃足以幫助發揮房屋及其本身主要結構所在建築基地合法圓滿使用之通常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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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該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 ,未於房地過戶時一併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雙方買賣契約亦未載明包括土地之使用權的從權利在內,其效力自及於該有助於主物即房屋本身及其主要結構所在建築基地效用之法定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的從權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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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034
(A)民法第68條第1項:
非主物之成分,
常助主物之效用,
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房地是主物,所有權狀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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