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
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地之風景名勝地區遊玩。下列有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敘述
何者錯誤?
(A)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單務契約,乙之返還義務與甲之容忍使用義務間,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B)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必待借用物之交付,契約
始得成立
(C)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借用物,否則甲
得終止契約
(D)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
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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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7), B(212), C(185), D(1756), E(0) #1712419
統計: A(787), B(212), C(185), D(1756), E(0) #1712419
詳解 (共 9 筆)
#5551810
(A)使用借貸是單務契約
(B)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
(C)民 472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乙非經甲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甲得終止契約
(D)民466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故僅以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為限,答案寫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瑕疵為限,乙都可以向甲請求賠償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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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974314
| 第 466 條 |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31
0
#3708634
最難的就是一沱字
24
9
#5655573
多了一個不字
(D)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 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17
0
#6230856
(A)
單務契約
只有契約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例如:贈與、借貸、保證、人事保證
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 第264條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264條2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B)
要物契約
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即使有成立契約的共識,只要約定的東西還沒交付,契約就還沒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
(C)
民法 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D)
民法 第466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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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455
(A)使用借貸是單務契約。
(B)使用借貸必須交付才生效力。使用借貸是要物契約。
(C)民法第467條第2項:
2.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
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D)民法第466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
致使用人受損害者,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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