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B)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C)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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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3), B(370), C(537), D(209), E(0) #1712421

詳解 (共 9 筆)

#4367518

(A)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88Ⅰ)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88Ⅱ)


(B)表意人相對人得向相對人表意人請求損害賠償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91)


(C)重大動機錯誤,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之。

但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屬於重大動機錯誤,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88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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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12

(A)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故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B)91 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所以是相對人向表意人請求損害賠償,答案倒過來了,這是腦筋急轉彎的題目

(C)動機錯誤,必須符合民 88 2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才是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非由表意人自己過失造成錯誤,可以撤銷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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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739
各位,醒來囉 ,這題考很簡單的,3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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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690
(A)依民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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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121

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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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843
民法88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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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205
ㅤㅤ

這題主要考的是「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和是否能撤銷或請求賠償。讓我用簡單的方式來說明各個選項的意思:

(A)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 解釋:如果你搞錯了對方的身份(例如,誤認某人是合夥人或代表人),這種錯誤有時可以成為撤銷契約的理由。

(B) 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 解釋:表意人(也就是發出意思表示的人)能不能因錯誤向對方請求賠償?答案是通常不行,因為這種錯誤是自己產生的,不是對方造成的,除非是因為對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C) 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解釋:動機錯誤指的是在做出意思表示之前,心裡想的原因出錯了,但這不一定屬於意思表示本身的內容錯誤(意思是,動機錯誤一般不能拿來當撤銷的理由)。

(D)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 解釋:如果表達的行為本身有錯誤,是否可以撤銷?一般來說,是可以撤銷的。選項中的「不得撤銷」是不正確的說法。

正確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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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019

(A)(C)(D)

民法 第88條1項:行為錯誤
意思(內在)表示(行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不能是表意人自己的過失)。


民法 第88條2項:重大動機錯誤
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得撤銷)


(B)
民法 第91條:
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相對人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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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521

(B)民法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

或第三人,

應負賠償責任。

是相對人向表意人請求賠償。

 


(C)動機錯誤,必須符合民法第88條第2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
交易上認為重要,才是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88條: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或表意人若知其申請 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
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其錯誤,
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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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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