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6559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甲主張乙妨害其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30 萬元,由該院簡易庭法官 A 審理。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甲當場以言詞聲請 A 迴避。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行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但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 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B)因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自聲請之日起,於 3 日內釋明之,甲 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
(C)於迴避之聲請事件終結前,本件訴訟雖不得辯論終結,但該被聲請迴避 之法官仍得調查證據
(D)如甲係以 A 駁回其證據調查之聲請,足認 A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 聲請迴避時,A 即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以甲係意圖延滯訴訟而仍辯論終結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