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稱為:
(A)狹義比例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衡量性原則
(D)公益原則
統計: A(864), B(5440), C(288), D(64), E(0) #2398263
詳解 (共 7 筆)
行程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合目的性=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A)(B)(C)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目的性(=適當性、妥當性、合適性)(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最小侵害)、衡量性(狹義的比例原則)(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D)公益原則:強調行政機關的行為應為公益(公共利益)而服務。 公益是指: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保障個人之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提供文化發展之有利條件......等。
(公益/私益)公益與私益非全然對立的命題,保障私益也是維護公益的一部分。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三種比例原則
1. 適當性: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2. 衡量姓:造成得損害需與利益不失均衡
3. 必要性:侵害程度最小

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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