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機關之職權管轄業務範圍?
(A)對施用毒品者為強制戒治
(B)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
(C)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
(D)空襲防護、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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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7), B(79), C(61), D(598), E(24) #1196106

詳解 (共 8 筆)

#3412601

民防法

第 2 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

    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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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199
法規名稱: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廢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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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680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

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

緝之規劃、執行。B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

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

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B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A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D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

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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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519
原本答案為A,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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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78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B)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C)  (D)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B)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C)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D)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警察法 第 9 條所稱為狹義、形式上、組織上的警察


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狹義、形式上、組織上的警察。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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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966
依考選部提供之答案,僅有A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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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435

那防空演習是哪個單位處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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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737
警政署組織條例(民國 104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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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570
未解鎖
矯正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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