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機關之職權管轄業務範圍?
(A)對施用毒品者為強制戒治
(B)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
(C)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
(D)空襲防護、演習 .
統計: A(1917), B(79), C(61), D(598), E(24) #1196106
詳解 (共 8 筆)
第 2 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 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
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
緝之規劃、執行。B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
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
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B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A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D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
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B)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C) (D)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B)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C)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D)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警察法 第 9 條所稱為狹義、形式上、組織上的警察。
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狹義、形式上、組織上的警察。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那防空演習是哪個單位處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