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於警察准駁集會遊行之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申請集會遊行遭核駁,負責人不服,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經核駁機關向其上級機關申復
(B)警察分局於許可書上記明活動舉行前須至本分局繳驗集會場所使用同意書正本,負責人對此註記不服, 得單獨提起救濟
(C)負責人不服分局廢止遊行許可,得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負責人不服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之罰鍰處分,應向該管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統計: A(1001), B(107), C(141), D(1206), E(0) #1196111
詳解 (共 10 筆)
(A)申請集會遊行遭核駁,負責人不服,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經核駁機關向其上級機關申復
不正確
應改成上級警察機關
原核駁機關 (警察分局、警察局) 需先認定申復無理由,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警察局、警政署) 。
但為重大緊急事故,必須即刻舉行的集會遊行,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B)警察分局於許可書上記明活動舉行前須至本分局繳驗集會場所使用同意書正本,負責人對此註記不服, 得單獨提起救濟。
許可書上的註記是屬於「附款」,但是集會遊行法是特別法,所以直接依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許可限制事項,是用申復,排除掉附負擔、保留負擔事後追加變更和其他種類附款的救濟方式。
應該是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第 1 項(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的「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許可限制事項:舉行前須至本分局繳驗集會場所使用同意書正本」。不服應該先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C)負責人不服分局廢止遊行許可,得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 (警察分局) 向其上級警察機關 (警察局) 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 「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2、4、6款、訴願法 第 58 條」,始得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 (警察局) 向其上級警察機關 (警政署) 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 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2、4、6款、訴願法 第 58 條」,始得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申復是1種「訴願先行程序」,不提申復,將無法訴願。
集會遊行法「得申復」「之外」的「行政處分」
如果再不服時,依「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訴願法 第 58 條」,得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分局、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對於縣市政府所為訴願決定再不服者,可否救濟?
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所屬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V(D)負責人不服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之罰鍰處分,應向該管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正確
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2、4、6款、訴願法 第 58 條」,負責人不服「警察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之罰鍰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應經「原行政處分的警察分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2、4、6款、訴願法 第 58 條」,負責人不服「警察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之罰鍰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應經「原行政處分的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B)集遊法16條: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依訴願法第4條第2、4款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警察分局係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故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喔
而不是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