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燒,因而將乙家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裝滿汽油之玻璃瓶為爆裂物,故甲應構成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B)甲未直接於乙家縱火,故未構成任何一種放火罪
(C)甲僅針對某乙實施攻擊,故未構成任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
(D)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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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6), C(6), D(1014), E(0) #298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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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7 筆)
#5841300
本題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29 號」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
A意圖放火燒燬B住之宅,某日果以酒瓶裝汽油,瓶口再塞以布條製造汽油彈丟擲B之住宅,A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
甲說:汽油彈屬爆裂物,A故意以爆裂物炸燬B之住宅,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依刑法一百七十三條處斷) 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製造爆裂物罪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應適用較重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較重之準放火罪處斷。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年上訴字第三五八二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訴字第二十五號判決) 。
乙說:本件汽油彈係以酒瓶裝填汽油,瓶回再塞以布條,於點燃布條後投擲,實與一般潑灑汽油點火無異,尚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爆裂物須有爆發性、破壞性、瞬間可將人及物殺傷毀損之定義不符。故A僅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放火罪。(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院八十四年少訴字第一號、訴字第二十六號判決) 。
結論:多數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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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放火罪,是指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刑法第173條至第175條所列舉之物,而準用放火罪或失火罪的處罰。 換句話說,如果不是直接用火,而是用爆炸物來造成火災,也可能構成準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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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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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體:必須是刑法第173條至第175條所列舉的物,例如住宅、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等。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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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為: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述客體。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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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因:爆炸的結果必須是造成客體毀損或焚燬,也就是說爆炸的能量必須導致物品的毀壞或燃燒。ㅤㅤ
4. 主觀:
必須是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或因過失而使用爆裂物造成前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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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準用:
炸燬這些物品的行為,準用放火罪或失火罪的處罰,這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有意造成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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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如果有人故意使用瓦斯桶爆炸,導致房屋毀損,可能構成準放火罪,並依放火罪的規定處罰。
如果有人因過失導致電線走火,引起爆炸,並造成房屋毀損,可能構成準放火罪,並依失火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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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放火罪的區別:
放火罪:: 直接使用火來燒燬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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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放火罪:: 間接使用爆炸物來造成物品毀損,而這種毀損的結果又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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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準放火罪是針對利用爆炸物來造成公共危險的行為,而將其視為放火罪的變形,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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