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
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 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 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B)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C)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D)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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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4), B(118), C(105), D(15), E(0) #2980704
統計: A(984), B(118), C(105), D(15), E(0) #2980704
詳解 (共 7 筆)
#5905500
補充
最新實務見解認為,在被害人非當場死亡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有履行救助義務即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111刑事座談9號
研討結果:採修正後乙說
因此,本罪在法規範之要求下,宜採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則在此觀點下,逃逸乃離開交通事故的現場,規範要件則是著手違反對於被害人救助義務,亦即依據行為人之主觀認知,不為救助將導致被害人生命或身體之危險。依此,駕駛人因為被害人同意而解除其救助義務,或已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後,始離開事故現場,都不該當於逃逸行為。至於駕駛人是否等待警察抵達現場、是否向警察或被害人表明自己真正的身分、協助警方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對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及便利被害人事後求償等,在被害人非當場死亡之情形下,均非判斷逃逸行為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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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005
肇事逃逸無過失,不會因此免責,只能減輕或免除~~ (c)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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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555
實務上多認肇事逃逸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要,如有逃逸情形皆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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