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從本罪之規範目的以觀,僅限於保護他人之生命法益
(B)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雖無過失,但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本罪
(C)本罪之罪質為具體危險犯
(D)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即無任何加以救護之必要,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亦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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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93), C(74), D(38), E(0) #3139513
統計: A(21), B(1093), C(74), D(38), E(0) #3139513
詳解 (共 7 筆)
#6536509
C 肇逃罪是抽象危險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885 號刑事判決
又刑法之肇事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立法者依一般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推定肇事逃逸行為,對於死、傷者可能造成無人即時救護之高度危險,故規範肇事逃逸乃犯罪行為,藉以保護公眾安全。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故意逃離肇事現場,即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肇事逃逸罪,乃是在於「逃逸」之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47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已敘明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係屬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在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以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處罰其擅自「逃逸」之行為。而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未獲得對方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供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均屬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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