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女友 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 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 A 諭知沒收該手錶
(B)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 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C)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 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 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 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D)乙在 3 月 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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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169), C(14), D(19), E(0) #3139521

詳解 (共 7 筆)

#5909774
第 38-1 條(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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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與乙有仇,遂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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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手錶為贓物   A女明知 法院可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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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知犯行且手錶為犯罪所得 , 故法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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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007
A:錯誤,因他人違法取得,可以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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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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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
共同正犯: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犯罪之意思而受歸責,不以實際參與為必要。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有間接聯絡者亦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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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
此為兩個行為,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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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3772
沒收總整理 ㅤㅤ 一、§38【違禁物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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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將10萬元手錶給甲求脫身,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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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49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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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A明知甲的違法行為而取得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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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0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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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法第二條須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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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2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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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收補充 第38條之1(沒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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