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年份:11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16 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
(B)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
(C)本罪成立之前提為,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故甲不成立本罪
(D)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故不屬賄賂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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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最高法院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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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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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