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向乙要求賄賂,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遂欣然應允而 交付賄款。因甲、乙行為之前、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故甲僅構成準受賄罪
(B)公務員甲向乙提出收賄之要求,但經法院調查後,該項意思表示雖已達到乙,但乙尚未為肯否之表 示,未成立對價關係,則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C)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應取決於其整體行為是否屬於職務密切關連行 為,如其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 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屬之
(D)公務員甲收受乙交付賄賂共新臺幣 100 萬元後,嗣後認為不妥,遂將所收受賄賂返還予乙,此際不 能對甲就上開 100 萬元賄款加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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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4), C(995), D(59), E(0) #3139525

詳解 (共 4 筆)

#6014955
(A) 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向乙要求賄賂,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遂欣然應允而交付賄款。因甲、乙行為之前、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故甲僅構成準受賄罪。
實務見解認為:如有對價關係,不論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收受一方即成立收受賄賂罪。至於違背職務行為與收受賄賂孰先孰後,於對價關係存在與否不生影響。縱使公務員行為時無預期報酬,行為後方索取報酬者,仍應認為具有對價關係而成立收受賄賂罪,不論其有無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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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甲向乙提出收賄之要求,但經法院調查後,該項意思表示雖已達到乙,但乙尚未為肯否之表 示,未成立對價關係,則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僅乙不構成犯罪,但甲仍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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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認為:收受後是否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對已成立之收受賄賂罪不生任何影響。行賄罪屬於即成犯,意思表示一達到公務員即屬成立,不論公務員是否答應。若公務員本無收賄意思,而行賄者以強塞、強送行為而無待公務員回應完成交付賄賂行為,仍應論以行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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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意代表之關說、請託或施壓,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應取決於其整體行為是否屬於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如其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 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屬之
110台上大5217號裁定意旨,採取職務關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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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甲收受乙交付賄賂共新臺幣 100 萬元後,嗣後認為不妥,遂將所收受賄賂返還予乙,此際不能對甲就上開100萬元賄款加以沒收。
交付賄賂屬於即成犯,一經交付,該賄款即屬於犯罪所得,得依刑法第38-1條宣告沒收,但仍得依照38-2條2項規定予以過苛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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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808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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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759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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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557
對於C選像我想補充一下,一般來說,在討論有關公務員身分的犯罪時,會使用「法定職權說」及「實質影響力說」,民意代表在討論是否成立職務受賄罪時,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比較少看到有人用「職務關聯說」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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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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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林益世收6300萬關說恐遭貪汙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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