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B)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C)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
(D)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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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4), B(87), C(276), D(9), E(0) #2980716
統計: A(834), B(87), C(276), D(9), E(0) #2980716
詳解 (共 4 筆)
#5645765
1.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性招待屬於其他不正利益,符合要件。
2.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甲之賄絡即行求之行為,成罪。
3.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成立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
4.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甲是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正犯。
2.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甲之賄絡即行求之行為,成罪。
3.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成立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
4.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甲是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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