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B)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C)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D)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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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01), C(919), D(101), E(0) #2980722
統計: A(50), B(101), C(919), D(101), E(0) #2980722
詳解 (共 7 筆)
#6230376
參考一下,10顆磚石買的答案
C 如果有一個人偽造某人的遺囑,造成其他之繼承人的財產損失,如果無法可罰。
長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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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02
(C) 至於已死亡者於生前是否授權(同意)製作或有義務製作該私文書,並無礙於該私文書本質上係屬偽造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而製作及行使該私文書有無圖謀私人之不法利益,係屬犯罪動機之範疇, 均與其行為是否該當於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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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影本是否符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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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375
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文書論。(釋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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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05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均兼及公共信用法益之保護,即令該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所載之製作名義人並無其人,或與實際名義人之正式名稱未盡相符,惟社會上一般人既仍有誤信該文書或有價證券係真正之危險,自難因此即謂該等行為與刑法上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換言之,縱令該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或出於「虛捏」,均無礙於偽造罪之成立。
資料來源:智丞法律事務所,https://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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