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 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5), B(199), C(211), D(66), E(0) #2980702
統計: A(785), B(199), C(211), D(66), E(0) #2980702
詳解 (共 10 筆)
#5906944
283條文內容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1
#6545396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621 號 刑事判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上訴人等與被告等雙方械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
5
0
#5586999
刑法 第 150 條 (聚眾鬥毆)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廢棄倉庫」裡面「拉上鐵門」~~~ 應該不是公共場所
3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