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 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 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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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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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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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83 係針對在場助勢之人的處罰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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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3要致死致重傷 這裡雖然甲重傷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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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