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 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 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B)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C)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 甲成立本罪
(D)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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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95), C(70), D(885), E(0) #2980727

詳解 (共 3 筆)

#6016410
(A) 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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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乙符合現行犯要件,自然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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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 甲成立本罪
攜帶兇器竊盜,只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2489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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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對於同時該當數款加重竊盜情形,有兩說
實務上認為:因為竊盜行為只有一個,故只成立單純一罪,但須於主文中應將各款加重情形,依序揭明。
學說上有認為:此種情形,非法律單數,也非想像競合,而只是成立單一的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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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770
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因竊盜行為只有...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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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307
究極詳細•解答(  A  )敘述正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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