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我國工會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教師不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B)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C)即使工會之章程允許行使管理權之人加入工會,因工會法已有不允之規定,故該人等仍無法加入所屬企業之工會
(D)工會之理事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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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38), C(23), D(13), E(0) #3034535
統計: A(8), B(138), C(23), D(13), E(0) #3034535
詳解 (共 4 筆)
#5783806
工會法 第 4 條
1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2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3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4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工會法 第 26 條
1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3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4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會法 第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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