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時,下列對於行為人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如簡易庭已裁處拘留時,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依其他行政法律對行為人裁處罰鍰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如簡易庭已裁處拘留時,不得再依其他行政法律對行為人裁處罰鍰,但仍得裁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 違序行為與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為,二者性質不同得以併罰,不受簡易庭拘留裁處之影響
(D) 如已依相關行政法律規定裁處罰鍰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簡易庭或警察機關即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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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1279), C(260), D(186), E(0) #1553885
統計: A(209), B(1279), C(260), D(186), E(0) #1553885
詳解 (共 4 筆)
#4396200
(B) 如簡易庭已裁處拘留時,不得再依其他行政法律對行為人裁處罰鍰,但仍得裁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II.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已拘留,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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