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警察官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官均由總統任官
(B)警正、警佐職務,得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任
(C)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者,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
(D)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統計: A(163), B(907), C(284), D(2323), E(0) #1224712
詳解 (共 10 筆)
任用 警監、警正:由總統任官;警佐:內政部任官
遴任警監:內政部、行政院;警正、警佐:內政部、直轄市
(A)警監警正由總統任官
(B)得交由內政部遴任
(C)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
正確答案
(D)警察人員適用人事條例,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A)警察官均由總統任官
警監、警正:總統任官
警佐:內政部任官
警監、警正,內政部轉銓敘部後,請總統任官。
警佐,內政部轉銓敘部後,內政部任官;直轄市政府轉銓敘部後,報內政部任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B)警正、警佐職務,得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任
警正、警佐:內政部、直轄市政府遴任
警監:內政部、行政院遴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1 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C)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者,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
不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1 條
I.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II.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III.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第1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V(D)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I.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II.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III.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1階為限,不受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V.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
(A)警正、監➡️總統;警佐➡️內政部
(B)只有直轄市政府有警政權,縣市政府沒有
(C)不得
(A) 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