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以下哪些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基準規定包括了須經確
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改善?(甲)自閉
症 (乙)學習障礙 (丙)語言障礙 (丁)情緒行為障礙
(A)(甲)、(乙)
(B)(乙)、(丙)
(C)(乙)、(丁)
(D)(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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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3), C(2453), D(46), E(0) #1340327
統計: A(33), B(43), C(2453), D(46), E(0) #1340327
詳解 (共 4 筆)
#1490572
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
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
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
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
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
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
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
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
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
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
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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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7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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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132
答案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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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619
答案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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