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於審判期日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享有之訴訟參與權限?
(A)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聲請調查證據
(C)行鑑定時通知在場
(D)行勘驗時通知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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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7), B(373), C(67), D(227), E(0) #401492
統計: A(2277), B(373), C(67), D(227), E(0) #401492
詳解 (共 5 筆)
#583851
第271條(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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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730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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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14
§16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203-3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214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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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78
題目問「審判期日」,則被告一方有陳述意見之權利(271)。
聲請調查證據是在準備程序(273)。
鑑定和勘驗可能在審判期日,或可能在準備程序事先完成(276II、277),故非答案。
鑑定之在場人:206-1
勘驗之在場人:214、219準用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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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82
請問b.c.d被害人及其家屬沒有這個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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