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連續在網路上發佈指責謾罵乙之言論長達數個月,乙想對甲提出告訴,其法定 6 個月告訴期間如何計算?
(A)自乙知悉甲第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B)自乙知悉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C)自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
(D)自甲散佈誹謗言論第 1 日至最後 1 日期間之平均中間日開始計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9), B(1954), C(277), D(32), E(0) #401495
統計: A(479), B(1954), C(277), D(32), E(0) #401495
詳解 (共 4 筆)
#579479
釋108: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若自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則難免發生犯罪行為尚在連續或繼續狀態中,而告訴期間業已屆滿,不得告訴之情事,亦非情理之平。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對應連續犯)或行為終了之時(對應繼續犯)起算。
90
3
#4129744
(A)自乙知悉甲第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X)
(B)自乙知悉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O)
(C)自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X)
(D)自甲散佈誹謗言論第 1 日至最後 1 日期間之平均中間日開始計算(X)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54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B)自乙知悉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O)
(C)自甲最後一次散佈誹謗言論之日開始計算(X)
(D)自甲散佈誹謗言論第 1 日至最後 1 日期間之平均中間日開始計算(X)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54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9
0
#57775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告訴期間」。
http://210.69.115.12/tccgpe/cityfaq/faq_q.asp?cno=1086&type=%C4%B5%ACF%AAA%B0%C8%C3%FE
http://210.69.115.12/tccgpe/cityfaq/faq_q.asp?cno=1086&type=%C4%B5%ACF%AAA%B0%C8%C3%FE
5
1
#2735965
釋108所指的「發生連續狀態而告訴期已屆滿,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終了起算」
題目只有強調連續狀態(長達數月),屆滿與否隻字未提,當然也沒提到乃出自釋108。
只能說題目顯有瑕疵...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