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解釋之見解,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與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並無違背
(B)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C)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D)檢肅流氓條例中關於「欺壓善良」以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統計: A(1481), B(196), C(181), D(4792), E(0) #1608069
詳解 (共 10 筆)
依司法院解釋之見解,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與法律明確 性之要求並無違背
--O是違反比例原則
(B)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 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C)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 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
(D)檢肅流氓條例中關於「欺壓善良」以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D釋字第 636 號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答案D
---A相關
以下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有誤?
(A)釋字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限制逃家逃學少年人身自由」之規定違憲。
(B)釋字 666 號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C)釋字 699 號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駕照」 之規定並未違憲。
(D)釋字 702 號認定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要件 之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教甄◆公民專業- 102 年 - 102金門公民專業科目試題與解答#16744
答案:D違反比例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關於教師法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之教師亦無法預見,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屬違憲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剝奪教職之規定,無法達成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
(C)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予以解聘、停聘與不續聘,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D)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禁止終身再任教職,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105 年 - 105年警察三等-中華民國憲法#52601
答案:D
--D相關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關於「流氓」構成要件之用語,下列何者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A)欺壓善良
(B)白吃白喝
(C)霸佔地盤
(D)品行惡劣
(E)遊蕩無賴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公職◆憲法- 104 年 - 警察大學二技-共同科目-憲法#21373
答案:A,D,E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下列哪一個法律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遊蕩無賴
(B)操縱職業性賭場
(C)強迫買賣
(D)恃強為人逼討債務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公職◆憲法- 101 年 - 101年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8
答案:A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3919490&dostatus=&noslave=1&exp=208#ixzz4vUZZ9Boh
簡單解題法:
AD都是考古題出現好幾次的考點,做久了直接記下來:
選項[A]看到這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直接聯想[狼師又來了,無違明確性、有違比例原則]
選項[D]看到這句:檢肅流氓條例中關於「欺壓善良」以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直接聯想[又是流氓,何謂品行惡劣?]再想到以前威權時代,警察根據這點亂整人,就一肚子火大,此條文當然[有違明確性]
BC就是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的描述,看熟就對了。考試沒時間推,這種題型盡量秒殺,不然會拖垮後面要推理的題目。
(A)釋字第 702 號 理由書節錄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係因行為人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致已不宜繼續擔任教職。惟法律就其具體內涵尚無從鉅細靡遺詳加規定,乃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而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例如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大學法第二十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參照),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而教師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教師法第十七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等參照),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綜上,系爭規定一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nn
釋字第 636 號
nn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nn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欺壓善良、第五款規定之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均屬對個人社會危險性之描述,其所涵攝之行為類型過於空泛,非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所能預見,亦非司法審查所能確認,實務上常須與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或與同條文其他各款規定合併適用。此基本構成要件所涵攝之行為內容既不明確,雖第五款另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亦不能使整體構成要件適用之範圍具體明確,因此上開欺壓善良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只看到一大堆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