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應修正為B稅捐稽徵法修訂於111.1.1上線第28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繳納 111 年房屋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