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幾年為原則?
(A)一年為原則
(B)二年為原則
(C)三年為原則
(D)視學生需要而定,無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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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7), C(12), D(4), E(0) #900233
統計: A(25), B(47), C(12), D(4), E(0) #900233
詳解 (共 4 筆)
#1357145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題目問的是「延長修業年限」,非「暫緩入學年限」,此兩者意義不同。
故答案應為B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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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898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強迫入學條例】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強迫入學條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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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92
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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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40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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