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
(A)一年為原則
(B)二年為原則
(C)三年為原則
(D)視學生需要而定,無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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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83), C(9), D(46), E(0) #80943
統計: A(176), B(183), C(9), D(46), E(0) #80943
詳解 (共 8 筆)
#163959
身心障礙延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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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69
內在效度 實驗的本身 因果關係 強亨利
外在效度 實驗的推論 霍桑 可推論到外在的情境
內憂外患
內亨外霍
外在效度 實驗的推論 霍桑 可推論到外在的情境
內憂外患
內亨外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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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31
第九條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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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819
法規第八條改囉!!
本辦法 103.04.14 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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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277
特殊教育法~第12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8條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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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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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19
第九條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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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842
法規來源: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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