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
(A)一年為原則
(B)二年為原則
(C)三年為原則
(D)視學生需要而定,無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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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423), C(18), D(48), E(0) #54706
統計: A(311), B(423), C(18), D(48), E(0) #54706
詳解 (共 4 筆)
#306126
目前已無二年的規定,答案是否應更改為D?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12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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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40
雖然特教法裡面沒有規定
但
各縣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都有規定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
總延長年限最高以兩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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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5
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為一年。
(二)延長最高以二年為限(含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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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076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
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
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
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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