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預算的「預備金」編列採用何種制度方式?
(A)集中制
(B)分散制
(C)集中分散併用制
(D)折衷制
統計: A(349), B(127), C(5228), D(332), E(0) #129644
詳解 (共 4 筆)
預備金設置
目的
於法定預算外 考慮政府對於臨時重大事項支出之緊急所需 以資挹注
種類 < 預算法第22條>
1.第一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2.第二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方法
1.集中制: 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
2.分散制: 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 各另列預備金
3.集中分散併用制 :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 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第1預備金 分散
第2預備金 集中
我國預算的「預備金」編列採用何種制度方式?
(A) 集中制
(B) 分散制
(C) 集中分散併用制
(D) 折衷制
~解析 :
一、「預備金」:
於「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重大事項支出」之「需」,藉資挹注,即稱之為:「預備金」。
二、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22 條條文之規定 :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
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 1% ( 百分之一 )」。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
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000 千萬元 ( 五千萬元 )」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預算編列時」為「因應意外之需」而「公務機關單位」中「設定」之「預備金」為 →「第二預備金」】。
※ 條文說明 :
Ⅰ.由此可知,「各機關」的「單位預算」均有「第一預備金」的「設置」,但其「數額不多」,以其「單位預算」之「經常支出總額 1%」為「編列上限」。
Ⅱ.《預算法》並「未規定」動用「第一預備金」的「法定理由」,只要是所謂的「經費不足」,而且「動用數額」不超過「5000 萬元」者,即可在「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動支「第一預備金」,其「不須」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
Ⅲ. 而至於「第二預備金」則設於「總預算」之下,其「數額大小」視「國家財政情況」而定。
三、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2 條條文之規定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四、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4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意即 :「第一級主管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喔 !
五、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70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 意即 :「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喔 !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條文說明 :
Ⅰ.「任何政府單位」如有「數量較少」的「未預期支出」,通常可「先」就「第一預備金」開支之,但若「所需金額較大」,其「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可以「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預算法》第 70條明文規定 :「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理由」,不過其「適用範圍」其實「相當廣泛」。
Ⅱ. 「各機關」欲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唯若「動支金額」超過「5000 萬元」者,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才可動用,但若是因為「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則「不在此限」。
六、「設置預備金」的「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集中制」:
1. 「集中制」是指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由「主管機關」來「統籌運用」。
2. 雖然「支出手續」較「繁」,但 :
(1) 「集中制」可「統籌調配」;
(2)「集中制」可「斟酌」其「輕重緩急」;
(3)「集中制」可「防止」其「濫用」。
3.「美國」、「日本」採用「集中制」。
(二)「分散制」:
1.「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各另列預備金」;
2 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用」。
3.「分散制」的「支用手續」較為「便捷」;
4. 但是「分散制」較「易於濫用」,而使「預算膨脹」。
5.「比利時」採用「分散制」。
(三)「集中分散併用制」:
1.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2.「我國」採用「集中分散併用制」。
※「第一預備金」為「分散制」;而「第二預備金」則為「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