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根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A)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採入學前鑑定為原則
(B)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須達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百分等級93以上
(C)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的鑑定應採用學業成就測驗,以符合多元評量理念
(D)接受安置但適應不良的資賦優異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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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202), C(146), D(3531), E(0) #399579
統計: A(741), B(202), C(146), D(3531), E(0) #399579
詳解 (共 10 筆)
#574348
(A)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採入學後鑑定為原則
(B)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須達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百分等級97以上
(C)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的鑑定不採用學業成就測驗,以符合多元評量理念
(B)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須達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百分等級97以上
(C)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的鑑定不採用學業成就測驗,以符合多元評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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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17
| 第 21 條 |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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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708
D選項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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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83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1 條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特殊教育法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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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469
補充(A)我國三年級才有第一批資優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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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532
桃園市(108學年度起)、新北市(108學年度起)、基隆市(106學年度起)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都改採入學「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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