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所謂的「不自證己罪」即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_____制度設計。
(A)被告之緘默權
(B)自由心證原則
(C)從舊從輕原則
(D)毒樹果實原則
統計: A(5284), B(904), C(102), D(473), E(0) #1837418
詳解 (共 7 筆)
不自證己罪原則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不說不答的合法防禦權利。白話點說,就是可以在應訊時不回答問題。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我國法律為貫徹不自證己罪原則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同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也就是說,藉由法律明定,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白任意性,並降低檢察官偵查偏重自白證據的偵查方式,禁止國家機關強迫被告陳述,同時也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會因為行使緘默權,而招致不利益的有罪認定或被羈押。
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58-2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行使緘默權。若不告知,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只要經證明是出於惡意或強迫,且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得作為證據。若是檢察官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按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則所取得之自白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規定,權衡判斷之。
緘默權是如此重要的權力,那它行使的時間點是何時呢?緘默權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總則篇之下,亦即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被告皆得行使緘默權;犯罪嫌疑人得在《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時,行使緘默權。換言之,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不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皆得以行使緘默權。
緘默權貫徹不自證己罪原則,並禁止國家強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陳述,且法定國家偵查機關,有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行使緘默權的義務,以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誤以為一定要陳述或自白,更藉由法律規定排除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以維護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受有到無罪推定之的保障。
但是,緘默權可不是天下無敵!法律雖明定保障緘默權,但不是指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恣意選擇回答或不回答的權利。若是選擇性地行使緘默權,有時候講、有時候不講,這樣的態度雖然在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被告自白陳述的證明力會備受質疑,可信性程度也會受影響,該證詞甚至可能不為採信。因此,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審慎運用,以避免反過來害了自己。
(A) 被告的緘默權是合法的,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無義務自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保持緘默,避免強迫陳述,同時保障不因行使緘默權而受不利影響。
(B) 自由心證原則是法官判決的基礎,表示法官擁有自主判斷的權力,獨立斟酌全面證據後作出判斷。這不是恣意妄為,而是依法行使自主心證。
(C) 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當法律變更時,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後來的法律對行為人有利,即處罰較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D) 毒樹果實原則是指若取得的證據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即「毒樹」,則所有從中獲得的證據都可能被排除,即「毒樹果實」。此理論源自美國法律,強調排除非法手段所得的證據,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