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為銀行行員,專辦信用卡業務,平日喜看電影。某日甲於前往市區知名電影院途中,
拾得一張仿冒某大銀行發行的「無限卡」,甲明知該卡為仿冒品,仍持該卡至影城的
自動售票機,以刷卡方式,購得電影票100張,準備用以分售他人,小賺一筆。試問下
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持仿冒的信用卡至影城的自動售票機,刷卡購得電影票100張之行為,該當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B)甲持仿冒的信用卡至影城的自動售票機,刷卡購得電影票100張之行為,該當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C)甲持仿冒的信用卡至影城的自動售票機,刷卡購得電影票100張之行為,該當刑法
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D)甲持仿冒的信用卡至影城的自動售票機,刷卡購得電影票100張之行為,該當刑法
第339條之l第1項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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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836), C(280), D(5623), E(0) #1837422
統計: A(116), B(836), C(280), D(5623), E(0) #1837422
詳解 (共 4 筆)
#4763534
刑法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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