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請依實務見解,判斷下列關於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或謂「結果加重犯」規定之
敘述,何者係屬錯誤?
(A)加重結果犯包括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發生二個部分,而其基本犯罪部分,必須為
故意犯;基本犯罪若過失犯,無構成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僅限於既遂犯,不包括未遂犯
(D)加重結果犯之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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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1), B(316), C(3431), D(1292), E(0) #1837420
統計: A(1371), B(316), C(3431), D(1292), E(0) #1837420
詳解 (共 8 筆)
#3197921
加重結果犯是 行為人首先出於故意而犯某特定犯罪中之基本構成要件,但因過失而至生較基本構成要件結果為重 之加重結果。
加重成立要件
1 須成立故意基本犯
若無處罰未遂犯,不成立加重結果犯。(輕傷罪)
有處分未遂犯的規定,實務及通說均認為成立加重結果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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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676
舉個例子:
221強制性交未遂,致被害人感到羞忿自殺,為226加重結果要件。
c改成: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僅限於既遂犯,不包括未遂犯(包括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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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584
那如果未遂犯不罰的犯罪類型
實務見解是否依然有構成加種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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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304
還是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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