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警察甲巡邏時,發現乙於便利商店前行跡可疑,於是對其實施臨檢查核身分,甲查核身分後,未發現任何問題,就在乙準備離去時,甲要求查看乙隨身所攜帶之手提包,乙拒絶而轉身逃跑,甲乃追捕乙並呼叫支援,追捕過程中,乙跌倒而被甲逮捕,跌倒時手提包掉落乙身旁地上,被隨後來支援的警察丙拾起,丙即打開手提包,發現內有1把槍枝。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逮捕乙為刑訴法第88條之現行犯逮捕,故可搜索該手提包,合法取得槍枝
(B)甲逮捕乙為刑訴法第88條之1之緊急拘提,故可搜索該手提包,合法取得槍枝
(C)手提包為無人持有物,丙可打開手提包搜索,合法取得槍枝
(D)丙打開手提包為違法搜索行為,槍枝為違法取得之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173), C(13), D(755), E(0) #818796
統計: A(87), B(173), C(13), D(755), E(0) #818796
詳解 (共 8 筆)
#2335214
附帶搜索是以合法拘提或逮捕為前提
本案中,警察甲僅為盤查並無拘捕事由,故不得搜索包包
14
1
#1861520
除搜索票,附帶搜索(130),逕行搜索(131),同意搜索(131-1),不可任意打開背包搜索。
6
0
#3377401
沒有符合事實足認犯嫌重大的要件
3
0
#1097446
???
2
3
#1436546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1
2
#1294295
有法條嗎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