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行政處分何者得撤銷?
(A) 未表明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B) 許可違法之賭博
(C) 對已死亡之人作成之行政處分
(D) 未明確敘明違法事證所為之裁罰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5), B(918), C(435), D(1946), E(0) #2772166
統計: A(225), B(918), C(435), D(1946), E(0) #2772166
詳解 (共 9 筆)
#5102635
題目:
下列行政處分何者得撤銷?
(A)未表明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B)許可違法之賭博
(C)對已死亡之人作成之行政處分
(D) 未明確敘明違法事證所為之裁罰處分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A)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B)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C)
192
0
#5101391
回應6F
法務部給的函釋是 要如同寫在額頭上這樣明顯的錯誤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用以補充前六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而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 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 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 瑕疵為判斷標準。故而,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 所一望即知,則非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 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該瑕疵須「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 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度,方屬無效。如其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 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例如須經調查 始得判斷、或尚須實質審查才能知悉者),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 要,仍應承認該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 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50
0
#5073575
口角
無效:現正最瘋吃全雞 現證罪風疵權機(111)
補正:陳立委生氣 陳理委申其(114)
39
3
#5096892
如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則該行政 處分已無法發生效力,即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 規定,應為無效
36
0
#5101319
有點好奇111 七說的重大明顯瑕疵 定義是什麼?
因為行政機關做錯事的型態百百種,不知道哪些才算111 七的重大明顯瑕疵,
直接判斷的話,D也很像重大明顯瑕疵
有高手能解惑嗎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