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
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
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 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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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最多人錯的B選項論之。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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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補充一下甲不是用程式啊病毒啊干擾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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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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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應該改成是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