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自然人甲於證券集中市場購得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計剛好為百分之十,依證
券交易法規定,甲對於上述購得股份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A)甲應申報且公告
(B)甲只須申報,不必公告
(C)甲不必申報,必須公告
(D)甲不必申報亦不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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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53), C(1), D(223), E(0) #2990935
統計: A(162), B(53), C(1), D(223), E(0) #2990935
詳解 (共 4 筆)
#6570714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113年5月10日施行)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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