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小明與阿珠都是 14 歲的八年級學生,在元旦連假時發生性行為,阿珠事後跟導師
提及此事,導師除了告知家長外,應該採取下列哪一項作法較為適當?
(A)訓斥並禁止二人繼續交往
(B)視同疑似性侵害情事,通報主管機關
(C)因當事人均未成年,請家長嚴厲訓斥
(D)尊重他們的兩情相悅,並實施正確性教育
統計: A(27), B(4956), C(72), D(749), E(0) #2739321
詳解 (共 5 筆)
(D) 尊重他們的兩情相悅,並實施正確性教育之理由
根據試題疑義釋復表的解釋: 1. 依刑法第 227 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各款之情形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由於,未成年青少年發生性行為有觸法之虞,應依法優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導師(教育人員)得知後,必須依法通報。除了「責任通報」之外,還會同時通知家長。從本題情境敘述,並未直接指出小明與阿珠為「兩情相悅」,未能確認是否為自願性或有脅迫之嫌。再者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4 條所述,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學校將由輔導人員實施性教育,導師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故不接受選項(D)。
更多疑義釋復可見:https://tqa.ntue.edu.tw/TEA04.aspx
(補充)兩位都是14歲的八年級學生,符合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和前述之227條第1項,如果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為告訴乃論和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規 定: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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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vs. 處罰 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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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學校要做的): 只要事實符合「未滿 16 歲性行為」,學校必須通報。這是為了啟動社政與輔導機制,去評估這段關係是否存在權力不對等、誘拐、強迫或家庭功能缺損的問題。不做通報會違法(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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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起訴(司法要做的): 到了檢警端或法院,針對這種年齡相仿的「兩小無猜」案件,通常會依《刑法》第 227-1 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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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法律或許會寬恕(免刑),但行政通報程序不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