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23)的規定,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甲、個別輔導計畫自學生離校或畢業後,應保存五年
乙、新生或轉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丙、個別化輔導計畫每學年應採學年方式規劃,每學年至少檢討一次
丁、個別輔導計畫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並應邀請學生本人參與
(A) 甲乙
(B) 甲丁
(C) 乙丙
(D) 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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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 C(1), D(93), E(0) #3241106
統計: A(4), B(14), C(1), D(93), E(0) #3241106
詳解 (共 3 筆)
#7339940
資優 IGP vs. 身障 IEP
資優生的計畫稱為 IGP (Individualized Guidance Plan),而身障生則是 IEP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雖然兩者都強調個別化,但法規時程與保存年限有顯著差異。
1. 錯誤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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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存年限(陷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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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學生人格特質、能力評量、輔導紀錄等資料(含 IGP),應自學生離校或畢業後,保存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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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記住: 只有身障生的 IEP 以及相關評量資料,因為涉及長期轉銜與鑑定嚴肅性,才需要保存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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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檢討頻率(陷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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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P:每學期應評估一次,每學年 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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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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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處丙選項寫「採學年方式規劃,每學年檢討一次」,文字敘述雖接近,但法條重點在於「每學期評估、每學年檢討」。這題丙被排除主要是因為丁項更為精確且是修法強調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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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確選項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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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訂定時程: * 新生或轉學生,應於入學後 一個月內 訂定。這是為了確保資優服務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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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團隊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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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新修法重點: 強調「學生本人參與」。資優教育的核心是激發潛能,學生的主體性(Student Agency)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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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整理表:資優 vs. 身障
為了讓你不再掉入年限陷阱,我整理了這個對照表。這就是我強調的「建立心智模型」。
| 項目 | 資優 (IGP) | 身障 (IEP) |
|---|---|---|
| 法律依據 |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 訂定時間 | 開學前 / 入學後 1 個月 內 | 開學前 / 入學後 1 個月 內 |
| 檢討頻率 | 每學年至少 1 次 | 每學期至少 1 次 |
| 保存年限 | 畢業後 3 年 | 畢業後 5 年 |
| 參與人員 | 團隊合作、邀請家長、學生本人 | 團隊合作、邀請家長、學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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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218
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訂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生涯轉銜計畫或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等特殊教育學生資料,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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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初步個別輔導計畫,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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