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限屆 至前,即對油槽之負責人裁處罰鍰。關於環保機關之裁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比例原則
(B)裁罰處分無效
(C)基於維護公益並未違法
(D)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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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4), C(12), D(96), E(0) #3505854

詳解 (共 1 筆)

#6632078
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限屆 至前,即對油槽之負責人裁處罰鍰。關於環保機關之裁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違反比例原則❌
  1.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且為損害最小的方式。
  2.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於裁罰的「時間點」不當,而非罰鍰金額本身是否過高處罰手段是否失當,因此主要並非比例原則的問題。

(B) 裁罰處分無效❌
  1. 行政處分無效的認定極為嚴格,通常限於處分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例如欠缺管轄權或內容顯然不能實現等情況。
  2. 本案裁罰行為的瑕疵主要在於程序上的不當,尚未達到重大明顯而無效的程度,應屬「得撤銷」的違法行政處分。

(C) 基於維護公益並未違法❌
  1. 雖然防治污染、維護環境是重大公益,但行政機關追求公益的同時,仍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與原則。
  2. 不能以公益為名,而犧牲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如誠信原則)。
  3. 公益的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兼籌並顧

(D)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又包含「禁反言」的法理,意指行政機關的言行應前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以免損害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在本案情境中,環保機關的處置流程包含兩個部分:

  1. 命限期改善:此為一個行政處分,給予油槽負責人一段期間去完成改善義務。這個命令使負責人產生了「在期限內完成改善,即不會受罰」的合理信賴。

  2. 裁處罰鍰:此為對違反行政義務的懲罰。

環保機關既然已設定了改善期限,就等於是向負責人表示,在其給予的期限內,將暫不處罰,並給予其彌補過錯的機會。然而,機關卻在期限尚未屆滿前,就逕行裁罰,此種「言而無信」的行為,顯然與其前一行為(命限期改善)產生矛盾,破壞了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合理信賴。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正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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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2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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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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