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違反期貨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 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多久者,不得充任期貨交易 所、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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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1), D(0), E(0) #254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