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敘述事項何者
錯誤?
(A)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B)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
察人
(C)與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
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
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D)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定專業發起人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
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