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科處罰鍰,甲不服,於收到處分書2個月後提起訴願。試問,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決定?
(A)不受理決定
(B)撤銷原處分
(C)訴願無理由駁回
(D)情況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8), B(80), C(151), D(149), E(0) #3460386
統計: A(1028), B(80), C(151), D(149), E(0) #3460386
詳解 (共 8 筆)
#6526884
補充訴願法第14 條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41
0
#7161493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科處罰鍰,甲不服,於收到處分書2個月後提起訴願。試問,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決定?
(A) 不受理決定✔️
-
根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甲是在收到處分書後2個月(約60天)才提起訴願。此期間已經明顯超過法定的30日訴願期間。
- 由於甲的訴願已超過法定的30日不變期間,其訴願程序上為不合法。因此,訴願管轄機關必須依據《訴願法》第77條第2款,作成不受理決定。
|
訴願法第 14 條 1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B) 撤銷原處分❌
這是針對訴願有理由,實體審查後才會做的決定。
ㅤㅤ
(C) 訴願無理由駁回❌
這是針對訴願無理由,但程序合法的實體決定。
ㅤㅤ
(D) 情況決定❌
這是指原處分雖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所為的駁回決定(《訴願法》第83條),屬於實體決定。
5
0
#6825596
補充(D)情況決定
情況決定是日本法的制度,台灣加以繼受,稱"情況判決"或"情況裁判"。
定義:違法負擔處分對人民不利又有違法之瑕疵,行政機關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但是,違法負擔處分的撤銷反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行政機關在衡量「依法行政」與「公共利益」後,仍然維持違法之負擔處分,不得撤銷(行政程序法 §117 但書 1 款)。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E6%97%A5%E6%9C%AC%E6%B3%95%E5%8F%8A%E6%88%91%E5%9C%8B%E6%9C%89%E9%97%9C%E6%83%85%E6%B3%81%E6%B1%BA%E5%AE%9A%E5%88%B6%E5%BA%A6%E4%BF%82%E9%81%95%E6%B3%95%E8%B2%A0%E6%93%94%E8%99%95%E5%88%86%E7%9A%84%E6%92%A4%E9%8A%B7%E5%9C%A8%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8%88%87%E5%85%AC%E7%9B%8A%E5%8E%9F%E5%89%87%E7%9A%84%E7%9F%9B%E7%9B%BE%E4%B8%8B%E6%89%80%E7%94%A2%E7%94%9F%E7%9A%84%E5%88%B6%E5%BA%A6%E8%A8%AD%E8%A8%881-%E8%B2%A0%E6%93%94%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4%BF%82%E5%B0%8D%E4%BA%BA%E6%B0%91%E4%B8%8D%E5%88%A9%E7%9B%8A%E4%B9%8B%E8%99%95%E5%88%86%E4%BA%BA%E6%B0%91%E5%B0%8D%E8%B2%A0%E6%93%94%E8%99%95%E5%88%86%E5%8F%AF%E4%BB%A5%E6%8F%90%E8%B5%B7%E8%A1%8C%E6%94%BF%E7%88%AD%E8%A8%9F%E8%AB%8B/1098256619002535/
0
0
#7329742
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日內 為之。
✅ 案例解析
-
甲於收到處分書 2個月後 才提起訴願,顯已逾越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
-
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 不受理決定。
? 其他選項簡析
ㅤㅤ
ㅤㅤ
| 選項 | 說明 |
|---|---|
| (B) 撤銷原處分 | 須訴願有理由且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本案程序不合法,無須進入實體審查。 |
| (C) 訴願無理由駁回 | 屬實體審查後認為處分合法適當之結果,不適用於程序不合法之情形。 |
| (D) 情況決定 | 指原處分違法但撤銷將損害公益時,得駁回訴願並由原處分機關負擔損害賠償,屬實體決定,與程序不合法無關。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