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商業會計法要求,凡商業任免主辦會計人員,均須經董事會通過,而在證券交易法,則只見要求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須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進修,而未見須經董事會通 過之規定,顯示:
(A)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得不經董事會通過
(B)公開發行公司主辦及助理會計人員之任免,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C)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如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其任免則不須經董事會通過
(D)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仍須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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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 C(41), D(431), E(0) #2054968
統計: A(15), B(24), C(41), D(431), E(0) #2054968
詳解 (共 1 筆)
#5004953
證交法是特別法,在法律位階上優於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因此針對證交法未明文規範之部分,應根據法律位階向下參照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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